《河北省广告协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广告协会章程第十条第六款关于会员“按规定缴纳入会基金和会费”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会基金
新入会的会员单位需缴纳入会基金,标准按上一年度广告营业额百分之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新入会会员单位从被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一)会员单位按上一年度广告营业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计算,但最低不少于10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其他工商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不少于500元。
第四条 理事资料、服务费
(一)省广协理事单位每年缴纳资料、服务费300元; (二)省广告协会理事资料、服务费,由各理事单位每年三月底前直接向省广告协会秘书处缴纳; (三)凡省广告协会理事单位同时又是中国广告协会理事单位的,只向中国广告协会缴纳资料、服务费; 凡地市广告协会理事单位又是省广告协会理事单位的,只向省广告协会缴纳资料、服务费,各级理事单位资料 、服务费不重复缴纳。 第五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广告经营单位和其他工商企业在接到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当年会费; (二)每年三月底前缴纳上一年度的会费;
(三)属于地、市广告协会管理的会员单位向当地广告协会缴纳会费,属于省广告协会管理的会员单位向省广 告协会缴纳会费 ,已建广协指导站的地市,向地市广协指导站缴纳会费。 (四)中国广告协会收取的会费,各有关单位向省广告协会缴纳,由省广告协会负责上缴。
第六条 地市广告协会、广协指导站代省广告协会收缴的会费和入会基金按比例留存后上缴省广告协会。
已建协会 的地市百分之三十上缴省广告协会,已建广协指导站的地市百分之四十上缴省广告协会。 地市广告协会、广协指导站每年四月底前向省广告协会缴纳上年的会费。
第七条 省广告协会各专业委员不得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八条 会费使用范围
(一)协会印发的各种文件、资料、材料费用; (二)协会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 (三)协会的外事活动费用; (四)协会聘用人员的工资补贴; (五)协会常设机构的各种办公、差旅费用; (六)协会其他正当活动费用。
第九条 会费的管理办法
(一)协会单独建账,秘书处设专人负责收缴和管理会费,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二)协会日常开支由秘书处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秘书长办公会议通过,会长审批; (三)协会会费开支每年向理事会公布,并接受审核。 第十条 附则 (一)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宣布除名; (二)协会理事单位一年以上(含一年)不缴纳会费、理事资料服务费,视为自动放弃理事会员资格, 协会将予以更换理事单位; (三)本办法自河北省广告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