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告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是全省广告界的行业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团结全省广告界人士,促进河北广告事业发展,为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中国广告协会的指导下,按照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对全省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咨询、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广告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维护广告的真实性、科学性,提高广告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发扬民族风格提倡创新精神,推动我省社会主义广告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协调广告经营单位之间,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客户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间、地区间的联系和协作。 (三)组织广告工作经验交流,吸收、借鉴、引进和传播先进科学技术,促进广告现代化,提高广告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培训广告人才,举办优秀作品展览,开展广告学术研究,提高广告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政策水平、艺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我省广告行业整体素质。 (五)调查研究国内外广告发展趋势,传播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六)维护会员单位和广告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就有关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 (七)开展国内国际交往,加强同各省市和国外广告界的联系与合作。 (八)代表河北省广告界参加中国广告协会组织的重大活动。 (九)对地方广告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1.领有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 2.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大中型工商企业。 3.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信息部门。 4.领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广告经营者。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以吸收具有一定理论研究能力和较高创作、设计水平的广告工作者为主。 1.对广告理论宣传、策划、创作、设计具有一定水平的广告工作者及教学、研究人员。 2.多年从事广告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广告界具有一定声望并有成果和建树的知名人士。 第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承认本会章程的团体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地方广告协会会员均是河北省广告协会会员。 第八条 根据中国广告协会规定,河北省广告协会会员也是中国广告协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申请退会的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承担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四)如实汇报工作,业务开展情况。 (五)维护协会利益,支持协会工作。 (六)按规定缴纳入会基金和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地市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可取消会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会。 (二)违反协会章程,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三)被政府吊销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个人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五)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者。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民主协商产生,特邀代表由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邀请。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四)选举理事会。 第十四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五条 协会理事由各地市广告协会按照分配原则和名额、协商推荐,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当届理事会。 当届理事因工作调整或其它原因变动时,由原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三)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查协会的财务预算、决算。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秘书处为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章 河北省广告协会专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设立报纸、广播、电视、广告公司、学术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有必要设立的其它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是省广告协会的专业工作机构,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十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协商提名,由省广告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各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按照省广告协会章程规定的任务在本专业范围内开展活动。涉及地方的活动,要与地市广告协会取得联系; (二)反映本专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三)完成省广协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各地、市广告协会、广协指导站、地方广告协会和指导站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广告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方广告协会统一执行河北省广告协会章程。在原则一致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的补充条款。成立地方广告协会要征得省广告协会的同意。
第七章 会员接纳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入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成立地方协会的向当地广告协会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核发证书,同时,将申请表一份报省广告协会备案;尚未成立地方协会的,直接向省广告协会申请,经批准后,由省广告协会核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四条 省广告协会举办的活动,建立了地方协会和指导站的由地方协会和指导站代为组织落实或协助落实,没有成立地方协会和指导站的,由省广告协会直接组织落实或商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落实。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广告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入会基金和会费。 (二) 协会从事咨询、服务等事业收入。 (三) 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拨款、捐助。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由省广告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