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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广告播放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0

1、电视广告之播放,规定如下:
    (1)
广告之音量,不得高于节目之音量。
    (2)
同一广告不得连续重复播出。
    (3)
儿童节目应避免播出不适宜儿童之广告。
    (4)
不宜在用膳时间播放有碍心理健康之广告。
    (5)
方言广告,仅得于方言节目中播出。
    (6)
本局对各类限制播出时段之广告,得于二个月前通知限制其播出时段,限制时段之广告均应依限制之规定播放。
    (7)
经许可之避孕用品广告,应于晚间十时三十分后播出。
    (8)
无准播证明或准播证明有效期间逾期者,均不得播放。
    (9)
电视台对广告内容有异议时得拒绝播放。电视广告之停播.

    2
经核可之广告发生疑义并有具体之证据时,本局得予停播调回复审。
    
附件电视广告送审要点
    A
、受理项目:
    (1)
广告影片。
    (2)
经指定送审之图卡幻灯广告。 

    3
送审程序:
    
电视广告送审时,应填具广告影片检查申请书,内附本事说明书二份(应将广告之故事版本、内容、旁白、字幕、广告歌词详细填写),长条打字纸三份(内容同本事说明书),到本局广播电视处办理,其程序如下:

    
广告影片:
    (1)
一般广告影片柜台收件——承办人员审核资料及检视广告内容——签办呈判——填发准播证明——校对——柜台发证。
    (2)
电影广告片:柜台收件后,先送本局电影处检视影片内容,再送回电视处依一般广告影片审查程序办理。
    (3)
图卡幻灯:申请人检具图卡幻灯之播词、文稿及有关文件,直接向承办人治办,即刻核复。

    4
、送审作业时间:
    
依本局一般申请案作业时间规定,广告送审作业时间为七日,惟为加强便民服务,本局对送审广告均迅速处理,现时办理情形为:
    (1)
广告影片:广告内容无不妥且资料完备者,三日内即予发证。
    (2)
图卡幻灯:采随到随办,以承办人自行登记代替柜台收件,广告内容不妥者,可于修正后核复。

    5
、内容不妥广告之处理:
    
凡广告内容违反电视广告制作规范规定者,得通知申请人修改至合乎规定时始予受理发证,否则即予禁演。如申请人接获禁演通知不服时,可于一个月内提出申复。本局将邀请学者专家举行评鉴,决定可否通过或合肥市予禁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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