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河北传媒网 >> 行业管理 >> 广告法规 >> 正文
站内文章搜索
广告宣传中不得作用绝对化用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广告宣传作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其内容应该是真实、公正和客观的,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竞争,借以抬高自己,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工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国家级”、“最高级”和“最佳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好坏,要通过广大消费者、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来检验、评判。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国家部委批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不能代表商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国家级”这种比较含糊的词语,会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服务达到了国家的某种标准,严重地影响了其做出正确的选择。而任何商品、服务的重量的优劣都有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时间的阶段性和地理的区域性的局限。在广告中作用“最商级”、“最佳”这种绝对化用语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实际上有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之嫌。

    作为广告发布秩序的监督管理机关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行政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在广告中使用的“第一品牌”、“顶级”和“极品”用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意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禁止使用。 
文章录入:jinbin    责任编辑:jinbin 
  • 上一篇文章: 在线广告的发展历程及其前景

  • 下一篇文章: 关于规范广告法律咨询服务的通知
  • 【字体: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hebmedia.net 版权所有 欢迎各种媒体转载我们的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